湖南城市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和创新性项目
实施管理办法
湘城院政[2007]49号
研究性和创新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组队,自主选题进行研究性、创新性研究和探索的科研实践活动。根据教育部教高[2007]第1号、2号文件精神和“质量工程”实施方案,并结合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的要求,为了更好地加强大学生研究性和创新性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目的
1.给学生提供科研训练的机会,使学生尽早进入专业科研领域,接触、了解学科的前沿和学科的发展动态,培养学生对科学研究的兴趣、敏锐性、想象力和创新思维;
2.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科研创新能力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3.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交流能力;
4.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和人才的优势,努力形成办学特色;
5.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的紧密结合,提高办学效益。
二、申请条件
学生是“项目”活动的主体,是“项目”研究课题的实践者。参加“项目”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校二年级以上的本科生,每个项目参与人数为3-5人。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院系组队;
2.有浓厚的科研兴趣,并能提出创新思想或有创新性的研究方案;
3.学有余力,不影响各学期课程的学习,申请时核心课及专业核心课成绩优良以上;
4.“项目”必须有1-2名指导教师参加,并能保证项目所需的场地、设施等基本条件。
三、课题来源
1.学生自己设定的研究课题(项目的主要来源);
2.教师在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不同领域中的基础性、应用性和开发性的研究课题,经细化或转化为学生能够完成的研究课题;
3.企业界需求的研究课题;
4.其它来源的合适课题。
四、研究经费
1.学校提供的教学研究和改革的专项资金;
2.有关院(系)及教师提供的资助和支持;
3.企业界的赞助等。
每个项目学校资助经费1500-2000元,分三次下拨,项目立项后下拨资助经费的50%,项目中期检查通过后下拨资助经费的30%,项目验收合格后,下拨剩余的20%。
五、研究时间
研究课题应在立项批准后一年内完成。
六、成果要求
学生可围绕课题进行多种形式的研究与探索,研究成果可采用论文、调查报告、软件设计、硬件研制等形式。发表论文时应注明受湖南城市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和创新性项目经费支持,否则项目结题时论文不能计入项目研究成果。注明方式可以通过标题页的脚注或论文后的感谢等常规方式体现,以其他形式提交的成果也应有相应体现。
七、组织管理
1.“项目”实行学校和院(系)两级管理:
教务处负责全校“项目”的规划、指导、评审和验收等工作,并承担具体的组织管理工作。制定和不断完善有关“项目”活动的相关规定和措施,编发有关文件和通知;组织学校“项目”指导工作组专家,协同各院系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落实“项目”活动经费,对经费进行直接管理和下拨至院系使用。
各院系成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项目”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
2.院系级“项目”领导小组职责:
宣传、发动和组织申报本院系“项目”;
检查、监督和总结“项目”的执行情况,并上报教务处;
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与验收,并对“项目”活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3.“项目”负责人职责:
填写“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
学生确定聘请的指导教师;
完成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
接受学校和院系对其“项目”的中期检查;提供结题所需要的各种材料;负责优秀成果(论文)的发表与推广(产品与专利)。
4.“项目”指导老师职责:
指导学生申请“项目”;
尽可能提供或在院(系)支持下提供学生完成“项目”所需要的实验室或场地、仪器设备和相关资料、信息等;
指导学生开展项目研究、结题、答辩以及研究成果的总结与推广。检查学生“项目”的执行情况,督促学生完成项目任务。
八、奖励
1.学生奖励
学生参加“项目”活动并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通过结题验收),可获得湖南城市学院“大学生研究性和创新性”成绩,成绩分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相应学分分别为4、3、2学分。该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研究性和创新性项目的评奖活动,奖励等级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种;
学校在学生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在“项目”中取得较好成绩者。
2.教师奖励
每年评选出一批“项目”优秀指导教师,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指导教师的指导成果可推荐为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九、其他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 南 城 市 学 院
二○○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