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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湘城院发【2017】110号
2018年04月18日 16:13

湖南城市学院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
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避免和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各种事故和过失,并做到一旦出现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就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分类与级别

由于教师或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和后果轻重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性事故)。

一年内累计2次三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二级责任事故;一年内累计2次二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一级责任事故。

违反各类教学工作相关要求,但不足以构成教学事故的,为教学过失。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教学过失可升级为三级、二级、一级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判定与有关说明

(一)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判定

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具体判定依据见附录。

(二)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判定有关说明
    1. 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报告:内容包括事故与过失发生的时间、地点、直接责任人、过程及后果。教学事故与过失报告由所属学院负责人撰写,从发现教学事故与过失起2天内将报告送交教务处。报告自送到教务处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2. 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责任人:即导致教学事故与过失的直接责任者(可以是一人、多人或部门)。

3. 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审定:一级事故由主管校领导审定,二级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处长审定。教学过失视情节由学院院长或教务处处长审定。

四、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处理

(一)对教学事故的处理

1. 纪律处分:凡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职称评定按照《湖南城市学院专业技术职称推荐与评审实施办法》推迟评审。一年内累计构成2次以上(含2次)一级教学事故(含累计等同)的责任人,视情节分别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2. 经济处罚:凡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依据《湖南城市学院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3. 经济赔偿:凡构成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人还应赔偿不少于经济损失金额20%的赔偿金。

4. 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或经济赔偿)同时进行。

5. 如累计达到等同于高一等级教学事故者,应执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罚,对其已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记载,不作重复处罚。

6. 有关教学事故的档案记载应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务处、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存档。教学事故中的经济处罚和经济赔偿由计财处执行。

(二)对教学过失的处理

1. 约谈:第1次学院领导谈话;第2次教学管理部门(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谈话并限期整改。

2. 通报批评:学院、教务管理部门领导约谈后仍出现类似情况者,报分管校领导全校通报批评并张榜公布。

3. 教学事故:约谈2次以上且通报批评后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直接按教学事故处理。

4. 待岗、转岗:经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教学事故论处后仍不改正者,待岗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五、申诉和仲裁

(一)学校成立教学事故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成员包括教务处正副处长、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正副主任、校督导团成员等。

(二)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或书面提请复议。
   
(三)学校成立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其成员包括人事处、监察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等部门领导和有关法律方面的专家等。

(四)仲裁委员会举行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教学事故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到会申述,并进行复议和仲裁。

六、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校教学活动及教学管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文比照处理。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三)本办法处理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四)由教学管理部门查处的学院教师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由分管教学校领导约谈学院院长,教学管理部门领导约谈分管教学副院长与相关系(室)主任。同时报学校组织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1. 一级教学事故1次;

2. 二级教学事故2次;

3. 二级教学事故1次及三级教学事故2次;

4. 三级教学事故3次;

5. 教学过失行为5次。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

湖南城市学院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问题情形及处理一览表

序号

类型

问题情形

责任主体

处理级别

1

教学事故

传播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

教师

一级教学事故、法律责任

2

教师缺课、缺监考(请假及临时性不可抗拒情况除外)

教师

一级教学事故

3

出卷、试卷印刷、保管、传送过程中有意泄密或协同舞弊

教师

管理人员

一级教学事故

4

漏报教学任务

管理人员

二级教学事故

5

排课、排考不当致使教学、考试无法进行

管理人员

二级教学事故

6

试卷出现严重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或该场考试无效

教师

二级教学事故

7

教师未办手续请人代课或调课

教师

三级教学事故

8

上课迟到、下课提前(超过15分钟及以上视同缺课)

教师

三级教学事故

9

教师在上课过程中做接打手机等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教师

三级教学事故

10

教学检查中发现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

管理人员

三级教学事故

11

教学过失或

教学事故

教师不潜心教学,上课照本(屏)宣科,学生反映较大

教师

约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待岗、转岗

12

未及时申报或订购所用教材影响上课

教师

通报批评、教学事故

13

监考人员未履行监考职责

教师

通报批评、教学事故

14

未按时提交试卷、报送考试成绩表及试卷分析表

教师

通报批评、教学事故

15

教师未有效管控课堂(玩手机、打瞌睡、喧哗等)

教师

上课班级人数在50人(含)以下的按3人约谈、4~7人通报批评、8人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上课班级人数在50人以上的按5人约谈、6~9人通报批评、10人及以上三级教学事故

16

教学过失或

教学事故

到课率差

教师

85%(含)以下,第1次学院约谈,第2次教学管理部门约谈,第3次三级教学事故;70%(含)以下,第1次教学管理部门约谈,第2次三级教学事故,第3次二级教学事故;50%(含)以下,三级教学事故直至一级教学事故

17

 

因多媒体故障等原因,改为自习课

教师

管理人员

约谈、通报批评、教学事故

18

 

因个人原因错购教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教师

约谈、通报批评、教学事故

19

 

因教师责任,课堂中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3000元及以上或学生受伤较重必须就医

教师

约谈、通报批评、教学事故

20

 

评卷、登分错误

教师

约谈、通报批评、教学事故

21

 

课程考试成绩异常

教师

见《课程考试成绩异常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22

教学过失

未携带基本教学资料进入课堂执教(课件、教案、教材等)

教师

约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23

未核实到课情况

教师

约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24

教案填写不全或未分课时备课,实际教学内容与教学日历不符

教师

约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25

教案内容多年来一成不变或照抄教材

教师

约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26

教学中出现知识性错误

教师

约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27

未按要求进行辅导答疑,作业布置和批改不符合要求

教师

约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28

听课节次未达到规定要求

教师

约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29

不及时上交材料,或上交材料不符要求

教师

约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30

不按时参加集体学习、听课评课等教研活动(请假及临时性不可抗拒情况除外)

教师

约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注:临时性不可抗拒情况是指临时突发自然灾害、家庭出现重大变故以及个人突发重大疾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