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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认定与处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09月21日 11:05

 

湘城院发〔2017110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认定与处理办法》经2017915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17918

                                                     湖南城市学院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认定与处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避免和杜绝教学工作中的各种事故和过失,并做到一旦出现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就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分类与级别

由于教师或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教学事故按情节和后果轻重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性事故)。

一年内累计2次三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二级责任事故;一年内累计2次二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一级责任事故。

违反各类教学工作相关要求,但不足以构成教学事故的,为教学过失。情节严重且屡教不改的教学过失可升级为三级、二级、一级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判定与有关说明

(一)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判定

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具体判定依据见附录。

(二)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判定有关说明
    1. 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报告:内容包括事故与过失发生的时间、地点、直接责任人、过程及后果。教学事故与过失报告由所属学院负责人撰写,从发现教学事故与过失起2天内将报告送交教务处。报告自送到教务处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2. 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责任人:即导致教学事故与过失的直接责任者(可以是一人、多人或部门)。

3. 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审定:一级事故由主管校领导审定,二级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处长审定。教学过失视情节由学院院长或教务处处长审定。

 

四、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处理

(一)对教学事故的处理

1. 纪律处分:凡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职称评定按照《湖南城市学院专业技术职称推荐与评审实施办法》推迟评审。一年内累计构成2次以上(含2次)一级教学事故(含累计等同)的责任人,视情节分别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2. 经济处罚:凡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依据《湖南城市学院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3. 经济赔偿:凡构成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人还应赔偿不少于经济损失金额20%的赔偿金。

4. 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或经济赔偿)同时进行。

5. 如累计达到等同于高一等级教学事故者,应执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罚,对其已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记载,不作重复处罚。

6. 有关教学事故的档案记载应一式三份,分别由教务处、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存档。教学事故中的经济处罚和经济赔偿由计财处执行。

(二)对教学过失的处理

1. 约谈:第1次学院领导谈话;第2次教学管理部门(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谈话并限期整改。

2. 通报批评:学院、教务管理部门领导约谈后仍出现类似情况者,报分管校领导全校通报批评并张榜公布。

3. 教学事故:约谈2次以上且通报批评后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直接按教学事故处理。

4. 待岗、转岗:经约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教学事故论处后仍不改正者,待岗直至调离教学工作岗位。

 

五、申诉和仲裁

(一)学校成立教学事故判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其成员包括教务处正副处长、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正副主任、校督导团成员等。

(二)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下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或书面提请复议。
   
(三)学校成立教学事故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其成员包括人事处、监察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等部门领导和有关法律方面的专家等。

(四)仲裁委员会举行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教学事故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到会申述,并进行复议和仲裁。

 

六、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校教学活动及教学管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文比照处理。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三)本办法处理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等的重要依据。

(四)由教学管理部门查处的学院教师出现本办法规定的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由分管教学校领导约谈学院院长,教学管理部门领导约谈分管教学副院长与相关系(室)主任。同时报学校组织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1. 一级教学事故1次;

2. 二级教学事故2次;

3. 二级教学事故1次及三级教学事故2次;

4. 三级教学事故3次;

5. 教学过失行为5次。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