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文件
湘城教院发 [2017] 02号
教师教育学院教风、学风建设
暂行规定
为切实加强教风、学风建设,聚焦“双一流”和“十三五”核心指标落地,根据学校有关加强教风、学风建设的新的精神,结合教师教育学院实际,特制定教师教育学院教风、学风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条 成立以院长、书记为组长,院领导、系室主任、班主任、教务秘书、学生辅导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不另行文),以切实加强对学院教风、学风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二条 建立健全教风、学风建设联动机制。领导小组全面部署安排 ,各部门、各系室协同推进。
第三条 院领导实行值班制,每周安排一天查课查寝,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四条 任课教师对课堂教学全面负责,有效把控课堂秩序。课后由教师核定人数,班级学习委员落实到人,任课老师核实无误并签字。每天上课考勤情况由所在班级学习委员按实报学院教务办汇总。
第五条 教务秘书定期查课,及时汇总课堂教学秩序和学生考勤,将汇总情况于次日上午反馈至学院学工办。
第六条 学生辅导员每周至少安排1次巡查,考查掌握任课教师课堂有效管控、班主任下班、学生课堂纪律与考勤情况。
第七条 学工办对学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如旷课、睡觉、玩手机等按学校和学院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予以通报,必要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八条 建立教风、学风建设预警机制,对违反学校《教师工作规程》《教学工作十大纪律》等,由领导小组约谈,督促整改,对应《湖南城市学院教学事故及教学过失认定与处理办法》作出处理。对违反学校《学风建设八条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者,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约谈,必要时告知家长。
第九条 学生评优评先、入党等与学风建设核心指标直接挂钩,从2017年10月1日起,凡有挂科1科(含1科)以上、缺课2次(含2次)以上、英语未过4级、计算机未过级等,取消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毕业生”评定,党培推优、入党及预备党员转正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教风建设与绩效管理直接挂钩,与学校教师教学管理信息库对接。对专任教师课堂有效管控问题严重、排名靠后的、发生教学事故的,纳入教师教学质量年度考核等级(A、B、C)重要评价指标,对年度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实行一票否决且不参与当年度学院年终绩效奖励分配。
第十一条 班主任对所带班级学风建设负有主体责任,学风建设核心指标和平时考核结果,纳入班主任工作目标考核重要评价指标。
第十二条 学院开设“教风、学风建设”专栏,每周公示、发布有关教风、学风建设信息。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教师教育学院
2017年9月18日